法律體系

Laws & Regulations of the Veridia Democratic Republic

國家主權永久獨立與防衛宣言

為捍衛虛境民主共和國(VDR)之建國尊嚴,保障全體國民之自由,並徹底杜絕任何外部政治勢力之威脅與套路,特頒布本憲章,作為本國不可動搖之立國根基。
第一條(主權絕對自主)
虛境民主共和國(VDR)為至高無上之獨立主權國家。本國之行政、立法、司法及社群管理權,全數歸屬於本國政府與全體國民,絕不接受任何外部組織、多國聯盟之凌駕與實質管轄。
第二條(拒絕降格與附屬)
本國永不接受「附屬國」、「傀儡政權」、「加盟自治州」或任何變相削弱、讓渡、轉移國家主權之條件。任何意圖將 VDR 降格為他國或外部組織次級單位之條約,不論在何種背景下簽署,一律自始無效。
第三條(反外交脅迫與政治勒索)
本國拒絕任何形式之政治綁架。若外部勢力或聯盟主導人,企圖以「外交孤立」、「群組制裁」、「踢出聯盟」或輿論施壓等手段,逼迫本國妥協或變更國家結構,本國將立即採取最高級別外交斷交,並視該勢力為「不歡迎對象」。
第四條(緊急狀態與存續界線)
除非本國遭遇不可抗力之重大自然災害、重大戰爭威脅,或面臨伺服器存續之極端危機,否則本憲章條文在任何時期皆不得變更、凍結或廢除。即便在緊急狀態下對外進行資源互助,亦絕不涉及任何主權之割讓。

國家附屬國、加盟國條例

第一章:主權平等與內政自治

第一條(主權平等)
大聯合體系內之成員國,在國家尊嚴、文化及主權上一律平等,互不隸屬。
第二條(內政不干涉)
加盟國享有完全之內政自治權。其官員任免、社群日常管理、以及內部政體之權力分配,統由該國自行治理,母國一概不予干涉。

第二章:核心靈魂與價值對齊

第三條(核心價值一體化)
加盟國不論採取何種行政政體,其國家之最高建國宗旨、社群核心理念及基本價值觀,必須與母國之精神保持絕對一致。
第四條(核心紅線)
加盟國不得發表、通過或推行任何違背母國核心精神、損害大聯合體系整體名譽與利益之言論及政策。凡違反者,母國有權直接介入糾正。

第三章:雙總統制之行政限制與對接

第五條(單一行政輸出原則)
加盟國雖實行雙總統制,唯涉及跨國事務、聯合提案、公文往來或政策表決時,必須由雙總統共同聯名簽署,或指派唯一法定代表與母國對接。
第六條(憲政危機之仲裁)
若加盟國雙元首內部發生不可調和之行政爭端,母國有權主動介入並主持「三方聽證會」進行最終裁決,加盟國須無條件服從。

第四章:中度管控與安全防線

第七條(最高防禦:互不炸群條款)
大聯合體系內嚴禁任何形式之「炸群」、「爆群」或惡意破壞行為。母國與各加盟國、附屬國之間,嚴禁互相進行任何權限破壞、頻道刪除、惡意刷屏、Bot 濫用或帳號竊取之行為。
第八條(核心決議否決權)
加盟國之獨立立法及外部結盟,凡涉及跨國外交或變更根本政體者,須於通過後備案。母國元首若認定該決議踩踏核心紅線或損害體系利益,享有最高「一票否決權」。
第九條(社群最高檢查權)
母國得於加盟國社群伺服器中,保留一席具備高級檢視權限之「榮譽顧問」或「監國」身分組,具備非常時期之安全監督與緊急維安權。

第五章:關係之終止與制裁

第十條(和平退出)
加盟國若因發展方向變更欲退出本體系,須提前一週提交書面聲明,雙方和平解除加盟關係。
第十一條(強制除名與全面封鎖)
若加盟國嚴重違反本公約(如觸犯第七條炸群條款、或違反第二章核心價值且拒絕糾正),母國保有隨時單方面終止加盟關係、全面清理聯合權限,並對該社群實施跨國黑名單封鎖之最高處分權。

邦交國入境與居留管理法

第一章 總則與入境資格

第一條(立法目的)
為維護國家安全與社群秩序,並促進與邦交國之友好往來,特制定本法規範邦交國公民之入境與居留事宜。
第二條(免簽與登記制)
凡本國之邦交國公民,且無不良行為紀錄者,均享有免簽證入境本國之權利。惟首次入境時,仍須至居留證申請處辦理居留登記。
第三條(非邦交國限制)
與本國無正式邦交關係之國家公民,一律不得享有免簽待遇,須依常規程序提出入境申請。

第二章 居留證件管理

第四條(居留期限之申報)
入境者於申請居留證時,應如實填寫預計停留時間。若無法預估,得填寫「N/A」以資識別。
第五條(隱私保護條款)
為保障入境者隱私,居留證上之出生年月日得選擇隱藏。選擇隱藏者,其核發之居留證生日欄位將統一顯示為「0000/00/00」。
第六條(國籍查驗義務)
入境者若持有原屬國之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,應於入境時主動出示。未能出示者,本國保有拒絕其入境或核發居留證之最終決定權。

第三章 變更、管制與罰則

第七條(逾期居留之處理)
居留證持有人若超過預計出境時間且未辦理展延,行政管理人員有權直接調整、變更或移除其現有之身分組權限。
第八條(非常事態變更)
若本國處於戰爭狀態、軍事託管、伺服器維護或任何官方認定之異常狀態時,得暫停受理一切居留證申請與入境手續。
第九條(違規處分與驅逐)
入境者若有違反本國法律、蓄意偽造居留資料或嚴重擾亂社群秩序之行為,主管機關得逕行撤銷其居留證,並執行驅逐出境處分。
第十條(不受歡迎人物限制)
曾被本國列為「不受歡迎人物」或來自敵對關係國之特定人員,縱使符合免簽條件,本國仍保有拒絕其入境之最終排他權。

第四章 附則

第十一條(施行與修正)
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實施。本法之修正與廢止,應由本國最高權力機關或管理團隊議決通過後公告之。

外交官總則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目的)
外交官應代表民主共和國 VDR 執行外交職務,維護國家利益、國家形象及國際信譽。
第二條(忠誠義務)
外交官應忠於 VDR,不得利用外交身分謀取私人利益。

第二章 外交行為

第三條(禮儀)
外交期間應保持尊重、理性及禮貌,不得故意侮辱、挑釁或散播不實資訊。
第四條(政治立場)
未經授權,不得代表 VDR 發表戰爭宣言、制裁聲明、承認主權等重大外交立場。
第五條(建交程序)
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時,應取得正式建交文件(建交國書、共同聲明等),並提交政府備查。
第六條(回報義務)
建交完成後,應立刻通知國家元首,以順利建立外交紀錄及大使館。

第三章 權限限制

第七條(權限限制)
外交官不得未經授權:刪除頻道、修改頻道名稱、修改伺服器設定、刪除身分組、任意踢除成員、濫用管理權限。
第八條(資料保密)
不得洩漏外交談判內容、內部文件或尚未公開之外交政策。

第四章 利益衝突與懲戒

第九條(利益衝突)
外交官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、接受交換利益、私下承諾國家政策、未經授權簽署條約。
第十條(懲戒)
違反本準則者,得依情節採取:口頭警告、書面警告、暫停外交權限、撤銷外交官資格、永久禁止擔任政府職務。
第十一條
外交官不得自行承諾超越職權之事項,包括但不限於:宣戰或媾和、簽署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條約、承諾領土或主權變更、承諾重大合作計畫。